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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飞黄”案一审判决潘氏父子获赔6万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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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一度沸沸扬扬的自行车“飞黄”合作合同纠纷案,日前由户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:西安大田园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判补偿潘氏父子损失60000元。1999年7月30日,西安的潘俊琪、潘超父子和西安大田园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“自行车飞越黄河”的合作合同,随后双方发生矛盾,1999年10月12日潘氏父子向户县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终止合同。10月19日潘氏父子的提出撤诉申请,又提起合作合同纠纷诉讼。在审理中被告方西安大田园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提出反诉,要求中止合同。户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:原、被告在平等、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自行车“飞黄”合同虽为有效合同,但合同主要条款缺乏科学依据,致双方在实际履行中不断产生纠纷。原、被告在合同中约定的保险条款,超出了所指定的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范围,致被告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同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,对实际训练产生不利影响,对此,原、被告双方均有责任,被告方责任大于原告。原、被告方在训练中的一些行为使双方失去了合作的基础,因此“飞黄”合作合同应终止履行。其主要责任在被告,被告应适当给原告补偿损失。法院一审判决:原、被告于1999年7月30日签订的自行车飞越黄河合作合同为有效合同,终止履行。被告补偿两原告(潘氏父子)损失各30000元。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