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2月07日法制日报
本报太原12月5日电 (记者 武建中 太原晚报 记者 薛保平) 国人关注的
“黄河娃飞黄”策划合同纠纷案,日前由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,判令吉县人民政府支付山西省农科院开发中心策划费等10万元,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赔偿利息损失。1999年,吉县县委主要领导委托省农科院名优产品开发中心,策划
“黄河娃”朱朝辉骑摩托车飞越黄河的活动。当年4月4日,该开发中心拿出了具体实施方案;6月20日“飞黄”成功,该开发中心分别于6月26日和10月17日要求吉县县委、县政府履行合同,支付10万元策划费,对方却不承认其策划,拒绝支付。开发中心遂将吉县县委、县政府推上了被告席。太原市中级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,吉县县委、县政府于1999年4月7日出具委托书并与省农科院名优产品开发中心签订协议,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,该开发中心如约履行了策划义务,并为被告方所接受,理应按约享有相应权利,其要求被告支付10万元策划、调研费用诉求,法院予以支持,其要求被告支付100万元效益分成的诉求无事实依据,法院不予支持。法院还判决终止履行吉县县委、县政府为省农科院开发中心出具的委托书,解除原、被告所签的协议书。